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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標食品「過敏原」最高罰300萬 擴及全部魚類

▲食品過敏原強制標示規定,範圍再擴大。(示意照/翻攝自Pixabay)

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/台北報導

食品過敏原標示範圍再擴大!食藥署今(22)日第二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,在須強制標示的11種過敏原項目中,把原本只要求「鮭魚、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」一舉擴大為全部的「魚類及其製品」,新標示規定預計109年7月1日上路,未來業者若漏標過敏原,最高可開罰300萬元。

國內過敏兒不少,衛生福利部是在106年12月11日第一次預告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」草案,把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、蟹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、蛋等6項及其製品,擴大調整為11項。

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,第一次預告後,食藥署陸續接獲相關意見,因此決定再調整草案內容,第二次預告最大更動就是把全部魚類及其製品納入,主要考量對魚類過敏者並不只會對特定常見、常食用的魚類過敏而已。

另外,食藥署也把「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」做名詞修正,修改為國人熟知的「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」;至於原本獨立列出的葵花籽一項,參考國際規範並未獨立列出種籽類別,而予以刪除,過敏原標示僅限於堅果類。

李婉媜指出,新的過敏原標示規定,預定於109年7月1日上路,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,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,並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;或有標示不實的情形,則可開罰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

須強制標示的11項過敏原,如下:
(一)甲殼類及其製品。
(二)芒果及其製品。
(三)花生及其製品。
(四)牛奶、羊奶及其製品。但由牛奶、羊奶取得之乳糖醇,不在此限。
(五)蛋及其製品。
(六)堅果類及其製品。
(七)芝麻及其製品。
(八)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。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、麥芽糊精及酒類,不在此限。
(九)大豆及其製品。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(脂)、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、植物固醇、植物固醇酯,不在此限。
(十)魚類及其製品。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,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,不在此限。
(十一) 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

照片來源:翻攝自Pixaba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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